摘要:【法律案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01裁判要點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是消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02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9號03裁...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是消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上訴人戴*華因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行政消防審批一案,不服濟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2)高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院認為,針對上訴人戴*華居住的館驛街以南棚戶區(qū)改造工程1–8號樓及地下車庫工程,被上訴人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對其消防設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濟公消驗備〔2011〕第0172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是對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備案結果中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是消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備案手續(xù)的完成能產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故備案行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審查。上訴人所訴消防驗收決定,雖表述不夠準確,但可以理解為對被上訴人消防驗收行為有異議。本案中的被訴消防驗收行為,應為上述《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原審裁定認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性質屬于技術性驗收通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并據此駁回上訴人戴*華的起訴,確有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濟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濟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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